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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清收工程款案

发布时间:2016-01-22

主要案情:被告X公司于2005年始承建某厂房1期、2期建设工程,X公司的分公司又将上述工程中的土建部分工程通过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分包给了原告,原告垫资完成了土建部分的施工。后因工程竣工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工程款,至2013年已拖欠达8、9年之久,故原告于2013年初起诉委托邹华律师追索工程款90万余元。

我方在庭审和辩论中的主要主张: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关系为建设工程分包法律关系。具体理由为,1、本案所涉厂房建设工程系被告X公司的分公司出面洽谈并签订合同,而非被告出面承接;2、原告负责施工的内容仅是被告承接工程的一部分,即土建部分的工程;3、根据相关的证据,被告X公司分公司与甲方的结算工程款单价为630元/平米,而原告与被告X公司分公司约定的结算款为430元/平米。所以,双方不是挂靠而应是分包。

二、双方的工程款结算表面复杂实因被告借故推诿。1、整体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多年,甲方单位已领取相应的房产土地权证,产权面积是确定的,单价也是有明确约定的,所以总的工程款实际上很清楚;2、室外消防管道、消防水箱的变更并不是原告施工范围,与原告的工程量结算无关;3、室内柱间扁钢确实没做,但首先这不是原告土建的问题是水电方面的工程问题,其次这个是隐蔽工程,返工重做的土建成本很大,根本不应当强行结算在原告的工程量中;最后,柱间扁钢漏做对建筑物防雷效果的影响需要看防雷测试的结果,建筑物已通过包括防雷的所有竣工验收,甲方也全部签字认可,现在甲方和被告怎么结算扯皮与原告并无关系,我们也决不会同意以返工重做的成本来抵扣原告应得工程款的结算方案。4、被告的整体工程延期与原告无关,原告接到被告给的土建图纸时就已经晚于整体工程预期了,原告在约定期间完成土建工程就算圆满完成内部承包协议书的义务。

案件结果:本案于2013年初启动,历经三次诉讼程序一次执行程序,原告已于2015年春节后拿到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生效判决主要为:被告某公司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88万余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某公司对其分公司在本案应承担的债务中不能履行部分承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大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