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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16-01-31

2014年某日,被告驾机动车行至某路段与驾电动车上班途中的原告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并两车损坏。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为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后原告伤好后伤残评定为10级,因无法协商解决赔偿纠纷,原告遂于20157月初委托邹律师起诉维权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对方在庭审中的抗辩理由,除了常见的对伤残评级和赔偿计算依据、金额有异议之外,特别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了异议,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理由一是从现场采集的被告车辆上的撞击痕迹来看,是在右后门侧,故此认为是原告撞击了行进中的被告车辆;理由二是被告是正常行驶,而原告在原本应右转弯前往厂区方向时突然向左借道(据原告口述原告是为避让其前方停留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车辆而临时借道),转弯车辆要让直行车辆先行,故此被告认为应当由原告和该临时停留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车辆负全部责任,要求法院查明事故责任并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我方主要的辩论主张:一、因为事故时间距今较远,事发当时的视频监控记录通过原告方和法庭的努力调取,均已无法获得;但事实如果真如原告所述,那么一是被告仍负有对前方路况疏于观察的责任,二是停留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车辆现已无法查明,相应的无法查明事故的责任也应由原被告分担;二、原告是带着手套骑行的,只要手肘部位被车辆擦到,人车就会摔倒,所以被告车辆上的撞击痕迹,不能确定是第一撞击点,更不能由此推论原告是从后面撞击了被告车辆。

案件结果:该案在法庭调解下,被告和其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原告75千余元,赔偿款已于当年10月底前到位,双方就此息讼,原告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