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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发布时间:2010-06-23]

     我在清远市城市广场物业公司已经工作4年了,是从06年09月1日入职(电工),当时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由部长一手操作,试用期为3个月帮我们劳动者签3年的劳动合同,直到2009年11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因为当时的年少无知所至,公司一直来都没帮我们员工购买和缴纳社会保险,而且将近有60人公司没有替购买社会保险的.上个星期我去过劳动局资询过,劳动局说已经将社会保险的事推到地税局了,后来我去了地税局,地税局办事人说要求公司帮你们买回4年来的社会保险可以,但是你们员工个人也得缴纳应当缴的部分,错在一方是单位啊,劳动局.劳动仲裁那也是这样说的,据说我们公司的上司和局里的人很熟.局里的人将所有的问题和责任都推向劳动者的身上.请问律师,我们近60个员工是否要缴纳几年来的社保?  又有多少个劳动者一下能拿出那笔钱去补缴呐!请求律师给予帮助.谢谢

律师答复:  

社会保险是由两部分组成,及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加个人缴纳部分。你们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但个人部分不是由单位承担。

    [发布时间:2010-06-21]
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房屋归谁? http://www.xy6969.cn/article.php?id=2585 发布时间:2010-05-09 点击率:121 实例 香港居民张女士借上海亲戚李先生之名在沪购买内销商品房,不料事后这位名义上的买房人竟以房屋所有人身份自居,拒绝张女士变更产权的要求,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1996年,来沪经商的香港居民张女士看上位于上海市西区一套总建筑面积近400平方米的内销商品房,房屋总价款170万余元。由于当时政策规定境外人士无权购买此类房屋,张女士只得与上海亲戚李先生协商,以李先生的名义与房产商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银行办理了住房借款、抵押手续。此后,张女士按合约支付了首期、分期房款,并按月向李先生的确银行卡内存入现金用于还贷,最后一笔1万元的贷款由李先生支付。1997年房屋交付后,张女士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和丈夫入住,直至2000年将房屋对外出租。 2005年9月,李先生取得房屋产权证,而内外销商品房已于2001年实行并轨。张女士觉得条件成熟,向李提出变更房屋产权的请求,而李先生则以房屋已登记到自己名下,该房屋是张女士资助自己购买为由拒绝变更。 张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变更该房屋的产权人,并自愿向李先生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 权威解说 虽然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是生活实例中的相关证据证明,除最后一笔1万贷款由李先生支付外,其余房款均由张女士支付。张女士购房后,通过装修、居住、出租、收益,已实际享有了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按照我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故张女士关于变更房屋产权人的请求应予支持。 房屋作为重要的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其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变动的标志。为了加强对房屋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以,一般来说,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人是谁。生活实例中,在张女士购买房屋时,政策不允许境外人士购买内销商品房,张女士为了规避政策,借用亲戚李先生的名义买房,以李先生的名义与房产商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按月向李先生的银行卡内存入现金用于还贷,最后,李先生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所有表象都显示李先生的名下,但不能排除当事人在购买房屋时存在不同的约定或意思表示,从而形成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和真实权利归属不一致的情况。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芈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芈。本生活实例中,张女士作为该房产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了变更产权所有人登记的请法语,作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李先生并不同意变更产权所有人,所以张女士就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为真正的房屋所有者。在以李先生的名义与房产商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银行办理了住房借款、抵押手续后,总价170余万元的房款,由张女士按合约支付了首期、分期房款,并按月向李先生的银行卡内存入现金用于还贷,只有最后一笔1万元的贷款由李先生支付。并且1997年房屋交付后,张女士即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和丈夫入住,直到2000年将房屋对外出租。也就是说,有证据证明170余万元的房款,除最后一笔1万元贷款由李先生支付外,其余房款均由张女士支付。张女士购房后,通过装修、居住、出租、收益,已实际享有了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据此认定张女士是该房产事实上的所有人,在张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这些相关证据后,法院就可以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张女士为该房产的所有人,对其变更房屋产权所有人的请求应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自2001年8月内外销商品房并轨后,有关规定表明在此之前境外人士借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内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应确认有效。因此,本生活实例中张女士借李先生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均有效。张女士作为实际购房人,其变更产权人的要求应予支持。监鉴于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张女士自愿向李先生支付一定数额补偿款的请求同样予以支持。 但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尽管有《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业对真正的房屋所有人进行保护,但我们在生活中也应当尽量避免向张女士这样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的情况的发生。一是因为在真正的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要提交有力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的情事,搜集证据对于我们来说无疑是一件麻烦的事。更重要的一点是,当产权登记证明上的房屋所有人把房屋出卖给善意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就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原来的真正的权利人不能向该第三人主张返还。也就是说,如果该生活实例中的李先生在房产证变更登记以前,将该房屋过户给了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就取得了张女士的这所房屋,张女士就没有权利再取回这所房屋了。这是因为为了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特地赋予了当事人所持的房屋权属证书以公信力,信赖此登记权利的善意第三人与登记的权利人从事房屋权属交易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无论登记的权利人是否为房屋的真正权利人,与他交易的善意第三人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我们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重视产权登记这一步骤,不可马虎,它是我们享有权利的证明和保障。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生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律师答复:  

这个案例还是在说明举证的能力问题。你既然认为你们可以证明当然也可以这样要求主张权利。另外,请不要在对您同一问题在本站咨询,本站将不再回复。

  房产纠纷   [发布时间:2010-06-21]
我不明白 买房的收据 买房签的合同这些都算不算证据 单位房产科出示证明是我妹妹交的款算不算证据 所有的这些都是我们签的字 这又算不算证据
律师答复:  

你之前说你们交房的款项是以你父亲名义。

  房产纠纷   [发布时间:2010-06-21]
谢律师您好 看了您的文章'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 房屋归谁'的文章 香港居民张女士的案例 我们这个案子不能按照我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吗 续上
律师答复:  没看到你的张女士的案例。
  张柴女   [发布时间:2010-06-21]
律师答复:  ??问题是空白的还是忘记写了?
  房产纠纷   [发布时间:2010-06-20]
谁主张 谁举证 举证不能必然承担不利后果。 不明白了
律师答复:  

很显然你提供不出对你有利的证据。如你需详细咨询可以电话联系预约面谈。

  房产纠纷   [发布时间:2010-06-20]
律师你好 房款的收据都在我们手里 还有签字协议 但我们签的都是我父亲的名字 (笔迹可以看出不是他的字) 即使我们有证据法院也不看 单位房产科开的也有证明 法院说我们必须打行政官司 可是房管局是依据单位上报的资料没错啊 单位照顾我们家也没错啊 以前单位房子是以家庭代表登记 他是家长啊 难道我们现在就无路可走了吗 我不知道现在我们是该要求确权呢 还是变更 还是要求注销 我们有权利吗 我们该起诉谁呢 我们又有几分的力量去争取呢 不是我们不孝 是我们的确不能接受他宁可伤害我们去讨好他现在的小老婆 他要怎么样是他的自由 我们无权干涉 但他不能损害我们的利益 盼您指路
律师答复:  

谁主张 谁举证 举证不能必然承担不利后果。

  房产纠纷   [发布时间:2010-06-18]
80年我父亲单位分的一套房 当时家里有我和一个弟弟两个妹妹 我母亲77年病故 83年我父亲犯错误被开除厂籍 88年出狱他便云游四海多年不在家 96年时单位房改出售原有住房 单位不允许我们家买 我和妹妹就找到单位领导要求照顾买下我们的住房 领导同意卖给我们 我便用我父亲的名字签下合同 93年我妹妹交的第一次集资款 96年我妹妹交的第二次出售款 均都是用我父亲的名字 多年后我父亲知道是我妹妹交的房款后并一再表示不争房子 2005单位大批办的房产证 因为父亲一再表示不争 我们也没有想到提防父亲 去年我父亲突然把我妹妹告上法庭 说我妹妹侵占他的房产 要我妹妹搬出 并且写下遗嘱要把家里的房子给他的小老婆 (2002年我父再婚) 我们表示强烈不满 现在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办 我是河南郑州的 QQ88643718
律师答复:  

房屋权属登记产生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房屋属于你父亲的无疑。既然房款是你们支出的就要看你们自己的举证能力了。

  公司要解雇孕妇,我要怎样维护我的..   [发布时间:2010-06-17]

律师你好,这个月初我查出自己怀孕了,但是由于身体原因,我向公司请了2个星期的病假(有病假条),领导也同意了~可是我才休息没2天,领导就信息通知我,说要解雇我,理由是:没人能解手我的工作!

我现在跟领导要解聘通知书,她一直没给我答复~~合同我是有的,没有解聘通知书,我去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还有用啊?

还有,我去投诉的话,需要带什么东西啊?

律师答复:  

可以投诉 ,你带上劳动合同书。

 

  我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0-06-14]
律师你好,今年2月份我前夫跟我离婚了,当时只是说先离,等以后我们还上舍不得对方的时候在复婚.离婚的原因是我没生育.离婚的时候只给我10分之一的东西.3月底他又结婚了,我很后悔.我原来的共同财产现在还能要得回吗??(当时离婚协议写好了下乡的正房,门面房,老家也快拆迁的房子,网吧,车 ,岔路口的房子全归他,我只有5间没装修的瓦房)  我认为很不公平,想起诉,不知道能否要得回我的那一半
律师答复:  

如果离婚协议确实有欺诈、胁迫则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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